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是衡量党员组织观念和政治觉悟的重要标志,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系统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党费收缴
第一条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每月主动按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公司各党支部必须按要求及时向上一级党委上缴应缴纳的党费。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三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离退休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企业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公司党委单独报告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直接上缴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并向中央组织部上报党员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华中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有关党费管理的规定,完善党费收缴基本程序,规范填写党费收缴记录薄。加强对党费业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各支部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四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党费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账单据必须经党委数及其亲自,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报账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建立专门账户。党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
第十七条公司各党支部使用党费要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要用于支持和帮助支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题作用。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公开制度。年终时,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通报的形式下发给各党支部。
第十九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公司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