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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免税政策缓出,行业焦虑背后有何深层原因?

发表时间:2018-07-24 发表人:zongbianshi

编者按:6月初,出版业盼望已久的《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给所有出版人吃了一剂定心丸。为什么全行业都对该政策翘首以盼、望眼欲穿?政策缓出背后的行业焦虑又折射出哪些问题?

6月初,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18〕53 号”文件——《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出版业喜不自胜,该消息顷刻传遍朋友圈。本次政策延续为何如此引人关注,令人望眼欲穿?笔者调查后发现,出版机构的此次焦虑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一些行业既有问题。

无进项可抵,书店压力大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销项税-进项税”。企业的销项很容易理解,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购进的一些成本。进项抵扣必须有发票依据。在免税时,上游供应商只需开具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简称“普票”)。但普票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只有含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才能作为进项抵扣。

年初曾有消息称税收优惠将会延续,如此一来,上游供应商就不需要也不愿意给下游企业开具专票。但优惠政策迟迟不出,各地税务局陆续开始要求书店交税,但书店只有销项,没有进项,也就没法实现抵扣,需要缴纳较大的税额。

如某地级市书城有几十个供货商,只有1家愿意开具专票。年初,当地税务系统还是按照图书免征增值税操作的,但文件迟迟未出。5月初,书城接到当地国税专管员电话,要求从2018年1月起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如果将来出台优惠政策,再作退税返还处理。但这家书城1-3月图书销售共有413万元,在正常进项抵扣的情况下,需缴纳10万元左右税款。但因无法取得专票来抵扣,书城需要缴纳的税款达45万元之多。

是否开具专票,民营图书公司进退两难

那么,为什么上游供货商不愿意开具专票?

经了解,笔者发现,出版社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已经开出的专票不必追回。而民营图书公司在注册时,只能注册成发行企业。这类企业的先征后退,在退税时,企业须将已开出的专票追回。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政策出台前开了专票,将来申请退税时,必须要将这些发票的原票追回。但这些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想要追回非常不易。

与此同时,随着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与健全,先见发票再付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如果一方不提供专票,另一方就可以不支付货款。而图书发行一直遵循寄销制——上游先发货,图书销售之后,下游再付货款。现在,上游不开专票就收不到下游回款,直接导致上游企业现金流吃紧。

也就是说,开专票,意味着开出的票据难以回收,退税成为镜花水月;而不开专票,下游就可以不付货款,导致企业现金流吃紧,民营图书公司进退两难。

下游企业几个月没有抵扣,就已经如此痛苦。那么,如果有企业几十年不能正常抵扣,又将如何?这就引发了上游民营图书公司深层次的焦虑——一直缺少进项抵扣。

由于政策限制,民营图书公司在注册时,只能注册成发行企业。这意味着,他们只是个流通企业,不是生产企业。他们只能从出版社购买图书,然后向下游销售;而纸张、印刷款等生产成本不属于他们的业务范围,是不能作为进项抵扣的。

但事实上,纸张、印刷款是民营图书公司占比最大的直接成本,几乎占企业实际收入的50%,这么大的成本不能计入进项抵扣,可想企业的缴税金额得有多么大!

制版分离,或将成为新契机

按照原有的出版规定,民营图书公司不但不能抵扣印刷款,甚至也不能直接支付这笔款项,而只能通过出版社来转移支付。

从程序上看,转移支付合乎规范,但实际操作中却存在许多问题。由于纸张、印刷费用很大,转移支付,会大大增加出版社、民营图书公司、印刷厂要三方的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还会造成出版社财务指标不平衡。为了理顺流程,出版社、民营图书公司、印刷厂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规定由民营图书公司直接向印刷厂支付印刷费。这是三方在实际业务中探索出的有效方式,但却不合规。

2016年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图书制版分离,其主要意义在于,承认了行业普遍操作的“三方协议”的合法性。即印刷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图书出版单位、图书制作公司、印刷企业三方签订协议确定”。也就是说,如果受出版社委托,民营图书公司可以支付印刷费,印刷费有望计入民营企业的成本。

改革的本质,是寻找和构建一种更有效的制度形式,使其更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免征增值税,对产业发展无疑是雪中送炭的好事。但理顺产业的内在流程,才是产业健康发展更深层的动力。